政务公开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确保局政务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应当公开的政务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内容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局《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政(事)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是否体现了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五条 审核的程序是拟定政务公开内容,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六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将依照扬 州市纪委《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行为的处理暂行办法》和局《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及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