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性检查
  执法人员通过群众举报、投诉、上级交办、巡查发现及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可以进行一般性的执法检查。

  二、立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处理:( 1 )巡视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且属于管辖范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2 )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管辖范围,经审查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3 )局有关处室移交属于管辖范围,经审查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4 )市其他部门提请处理且属于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经审查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5 )由上级交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应当立案的,由执法人员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经队负责人和局法制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三、调查取证
  (一)监察科室负责对所立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二)执法人员必须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等。

  (三)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文件、物品作为书证、物证。调取原件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标明“经核准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原件不便搬运、保存或者应当返还给有关人员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四)询问当事人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咨询调查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询问的时间和地点,制作《询问笔录》,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询问证人的,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

  (五)《询问笔录》应交当事人或者证人核阅后签名或者盖章。如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补正,并在补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六)调查取证中,需要作技术鉴定的,由队委托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或者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接受委托鉴定的单位进行鉴定后,由鉴定人写出鉴定结论并签名,鉴定单位加盖公章。

  (七)调查取证工作应于立案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结束。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40 个工作日。进行专业技术鉴定的时间不计在办案期限内。

  四、审查
  (一)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制作《案件处罚审批表》,连同本案所有材料、证据,经队负责人审查后,提交局法制处。

  (二)局法制处在接到《案件处罚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证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1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提出同意意见。行政处罚罚款在 1 万以下的(含 1 万元),征求有关处室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罚款在 1 万元以上的,提交局行政执法专题会议(以下简称“专题会议”)决定;

  2 、对适用法定依据错误或处罚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3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意见;

  4 、对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5 、对违法行为轻微,拟不予处罚的,征求有关处室意见后,提出同意意见,报局分管领导批准。

  五、决定
  (一)专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由局分管领导主持,局法制处、队和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对法制处、队提交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研究,作出决定。对重大或者复杂的处罚案件由局专题会议讨论并提出处理建议后提请局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对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队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3 个工作日后 7 个工作日内,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案件承办人送达当事人。给予罚款处罚的,应当制作《缴纳罚款通知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三)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7 个工作日内,队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六、送达
  (一)执法人员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有关法律文书,应附《送达回证》,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不能直接送达或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

  1 、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送达人已向队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代收人要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

  2 、受送达人或者其收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视为送达;

  3 、邮寄送达的,由特快专递形式进行,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视为送达。

  (三)送达人在送出文书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将送达回证附卷归档。

  七、执行
  (一)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监察队、局法制处负责人审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队以房管局名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管理和监督
  (一)结案后,队负责将立案登记表、案件处理批件、证据材料、处罚决定书和结案报告等材料立案归档。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经专题会议或局领导办公会通过后,收回原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三)当事人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由监察队和局法制处代表房管局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