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机关名称: 扬州市房产管理局
地址: 扬州市汶河北路 75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国生
受委托组织名称: 扬州市房地产监察队
地址: 扬州市大虹桥路 26 号 主要负责人: 张德胜
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委托事项: 房地产监察
委托权限: 负责对扬州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发生的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委托期限: 二〇〇六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委托时间: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律责任: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如果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过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执法,或将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情节严重的,委托机关可以暂时部分或全部终止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双方各执一份,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一份。
委托机关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受委托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机关(盖章) 受委托组织(盖章)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