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

  二、不准 截留、 挪用、私分罚没款;

  三、不准接受相对人宴请、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四、不准借执法之机,谋取私利或进行索贿受贿或要求相对人提供 装修、旅游等 赞助;

  五、不准向相对人借钱、借物或压价购买商品;

  六、不准 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为相对人说情或 将正在调查的案件情况向相对人泄露;

  七、不准单独执法或粗暴执法;

  八、不准将自己以及领导的住址、电话号码透露给相对人;

  九、不准 有意刁难行政相对人或 打击报复投诉、检举人;

  十、不准涉足不健康场所以及发生涉黄赌毒等问题。